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73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61-56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1、149 條
民法 第 15、15-1、75 條
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於行為時縱不具有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尚未達無意
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時,依準用民法第 75 條規定結果之反面解釋,尚難
謂其辭職之意思表示為無效。則於該辭職之意思表示達到學校代表人即校
長及其同意教師請辭時,該聘任契約即已發生終止之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