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61-562 頁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於行為時縱不具有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尚未達無意 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時,依準用民法第 75 條規定結果之反面解釋,尚難 謂其辭職之意思表示為無效。則於該辭職之意思表示達到學校代表人即校 長及其同意教師請辭時,該聘任契約即已發生終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