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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315-3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5、16、7 條
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是否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及命何人採取如
何之應變必要措施,既有裁量權限。因此,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處分之規制
效力僅及於受處分人,至於非處分相對人,縱係控制場址之土地所有人,亦
不受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處分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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