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315-318 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是否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及命何人採取如 何之應變必要措施,既有裁量權限。因此,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處分之規制 效力僅及於受處分人,至於非處分相對人,縱係控制場址之土地所有人,亦 不受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處分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