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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47-4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土地稅法 第 10、17、18、41、4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14、15 條
旨:
課稅處分雖非授益處分,但納稅義務人受到較為有利的課稅處分,就其受
有少繳稅捐之利益而言,類似授予利益,稽徵機關亦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於發現原核定處分違法短徵時,自行變更原核定處分,補徵
其應納之稅款,惟應受核課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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