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47-457 頁
課稅處分雖非授益處分,但納稅義務人受到較為有利的課稅處分,就其受 有少繳稅捐之利益而言,類似授予利益,稽徵機關亦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於發現原核定處分違法短徵時,自行變更原核定處分,補徵 其應納之稅款,惟應受核課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