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209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71-47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3、124、8、9、93、9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建築法 第 58、5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1、15 條
旨:
興辦宗教事業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申請
建築執照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逾期者廢止原核准
興辦事業計畫,此為實現法令規定非都市土地按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其使
用之立法目的所必要,並未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自得予適用。此外,授益處分廢止原因之
事實狀態持續發生者,自應以廢止原因之事實狀態終了時,起算行使廢止
權之兩年除斥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