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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88-3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
土地法 第 46-1、46-3 條
旨:
地籍重測結果公告確定後,地政機關即應依公告內容(含面積、圖線)辦
理登記,原地籍圖即停止使用,由重測結果公告之地籍圖取代之。在重測
結果公告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即繼續存在,
土地經界及面積,一律以重測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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