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88-391 頁
地籍重測結果公告確定後,地政機關即應依公告內容(含面積、圖線)辦 理登記,原地籍圖即停止使用,由重測結果公告之地籍圖取代之。在重測 結果公告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即繼續存在, 土地經界及面積,一律以重測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