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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6、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213、214、215、216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43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71、8、83 條
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認定,如系爭所得無論係執行業務所得
抑或不法所得,因其課徵客體及課稅所得額均未變更,對所得人而言仍屬
同筆所得者,應屬所得屬性之認定歸屬範疇,故稽徵機關將此部分所得性
質由執行業務所得轉正為不法所得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無影響,自為法
之所許。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規定,係指原有
瑕疵之行政處分,可以包含另一新原處分,具備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之
實體法要件,此二行政處分可以達成相同之目的,行政機關依原有之程序
及方式,得合法作成該另一新行政處分而言,與所得屬性之轉正尚有不同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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