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60-461 頁
退休人員經審定後之月退休金,係建構於繼續性法律關係,是主管機關依 公務人員退撫新法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作成原處分,就新法施行後之每 月退休所得重新計算,並非廢止原核准退休之審定,亦非廢止所計算於舊 法時期之每月退休所得審定,顯無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乃至補償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