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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5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8、37 條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
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
目。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新聞純屬現場突發事件,其內容所報導之催眠手
法與過程,亦與一般性質之催眠表演無異,何來使兒童產生驚恐感或焦慮
不安之情形,詎原審法院卻未予審酌上訴人之前開主張並敘明不採之理由
,復不當擴大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
規定,且所認定之事實亦違背經驗法則,自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規不
當之違法等語,自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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