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10-713 頁
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程序,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 徵收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時,核其性質應屬替代徵收之行政契約。協 議價購雙方達成價購之合意者,縱將價金稱為補償費,其性質應是土地及 其土地改良物之價金給付,自無由以單方高權行為作成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