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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5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36、37、43、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255、98 條
公司法 第 165、189、191、24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66-9、71、76-1、88 、88 條
旨:
現行稅捐法制及司法及稽徵實務有稽徵經濟之考量,而在量能課稅原則上
有所退讓,也因此等退讓,而對公司配發盈餘所生營利所得之實現判準,
沒有採取收付實現制原則,而採用了類似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之權責發生
制,因此以配股基準日為該增資股票之股利所得實現時點。至於所得之主
體歸屬,仍係以公司股東名簿之登記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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