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42-645 頁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重新申請設立許可條件之申請人不予許可,並依法註銷 原許可,此乃規範原許可因期限屆滿失其效力後,原許可證應如何處置之 問題,與該申請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而遭處罰鍰,二者立法規範目的迥異 ,尚難謂因同一行為受行政罰罰鍰後,即不得註銷其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