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8-31 頁
所謂「信賴表現」,應係指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之確信,而在此基礎 下,投入了對應之成本勞費。事後如果「信賴基礎」被抽離,人民原來基 於確信所投入之成本勞費,即歸於徒然。該等成本勞費方屬所謂之「信賴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