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03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8-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43 條
旨:
所謂「信賴表現」,應係指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之確信,而在此基礎
下,投入了對應之成本勞費。事後如果「信賴基礎」被抽離,人民原來基
於確信所投入之成本勞費,即歸於徒然。該等成本勞費方屬所謂之「信賴
利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