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贈與人及受贈人間有關之財富移動資料,稽徵機關若欲取得者,應屬不易 ,故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如稽徵機關提出之證明,客觀上足以顯示財產 移轉之事實者,除納稅義務人能就該部分為非無償移轉之舉證外,稽徵機 關即得依照規定課徵贈與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