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605-613 頁
財政部等有關機關為補充法規條文未規定之事項而共同頒布認定基準,明 定自特定期間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性質上並非稅捐稽徵法所稱之解釋 函令或行政程序法所稱闡明法規原意之解釋性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