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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4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36、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公司法 第 165、189、191、24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71、76-1、80、88、88、88、93、95 條
旨:
現行稅捐法制及司法及稽徵實務有稽徵經濟之考量,而對公司配發盈餘所
生營利所得之實現判準,放棄原來之收付實現制,改採接近權責發生制精
神之配股基準日或配股核准日及生效日,容許稅捐機關採取形式外觀判準
。而公司對應發股利之金錢債務,可否在民事法上主張與其對股東之反對
債權相抵銷,以及該反對債權在是否真實存在等爭議,即對營利所得實現
之判斷不生任何影響。又具體之稅捐法規範,容許稅捐機關對稅捐債務是
否成立之法律涵攝判斷,優先以形式認定來取代實質認定,只有當稅捐機
關覺得不公平時,依法課予其舉證責任,例外引用實質課稅原則為調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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