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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4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5年1月至12月)第 374-386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3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旨:
按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
充分考量應考量之因素,以實踐具體個案正義,並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符合平等對待原則,以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又能實踐行政的平等對待
原則。行政法院以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及
第 201  條等規定為基礎,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以其作
為或不作為是否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應盡其司法審查之職責。行政機關
行使裁量權,其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其過程不符合法
律授權之目的者,為濫用權力。本件原處分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授權之目
的,考量應考量之因素後,在法定裁量範圍行使裁量權,尚無違反比例原
則或平等原則之情形。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4、201 條 (8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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