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除應適用於未來新設立之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外,對於已登記在案並領有營業許可之限制級電子遊 戲場業者,如有新發生營業場所面積擴大,而需辦理變更登記之情形,其 新增營業場所面積部分既未經舊法規定審核准許,且該新增面積部分之營 業,實質上與新設立無異,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