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95-97 頁
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者,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 機關管轄。至於原處分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事務管轄權限,倘於行政處分 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時,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亦應於權限移轉後 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