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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95-9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7、18 條
旨:
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者,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
機關管轄。至於原處分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事務管轄權限,倘於行政處分
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時,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亦應於權限移轉後
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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