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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41、154、163、165、176、189、256、260 、49、95、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8、43 、45 條
旨:
行政機關本須依個人資訊、營業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決定
證據資料是否應保密而不得提出,惟其是否有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經辯
論而判斷之,因其事涉相關證據所得證明事項真偽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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