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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24、38、71、83 條
旨:
按行政處分於作成機關與相對人間本有其實質存續力,對於作成機關及法
院有其構成要件效力,況各該處分之合法性已經訴訟判決確定,據以作成
各該處分之基礎事實即納稅義務人於各年度期間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營利
所得數額,應屬各該處分之效力範圍內亦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及存續力,自
得據以認定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淨額內之營利所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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