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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4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109、110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7 條
地方稅法通則 第 1、2、3、6 條
旨:
依財政部訂頒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財政
部對報請備查之案件,須先彙整各機關意見,並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再
依據委員會之決議內容擬具函稿,足見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
本於法律之授權,具有實質監督及審查地方稅自治條例是否違法之權限;
且經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亦僅係審查後認該條例未違反地方稅法
通則、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而得公布施行,至於對該地方稅自
治條例之相關解釋及執行,地方政府仍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或悖離原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內容。然高雄縣土石採取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經同意
備查之條文,既係審查委員會就特定內容授權地方政府自行修正後,方得
提請縣議會完成立法之條文,地方政府竟以縣議會未議決為由,逕行公布
未符備查內容之原條文,無異未踐行備查程序,並自行依該未依法修正之
規定,逕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自非法之所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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