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2 款之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機關應將其構成該款的事
實及理由通知之,此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雖有兩款事由,但僅刊登一
次採購公報,發生一個該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
包廠商的效力,應認僅有一個行政處分。即使招標機關原作成的處分欲刊
登之事由,嗣經救濟程序認有部分不能成立,然只要其餘成立之事由符合
同項第 8 款或第 12 款任一款情形者,便不影響該處分通知應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的效力,尚難以部分應刊登之事由不成立,即將該通知應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或割裂撤銷其中一部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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