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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4、16、2、43、5、8、92、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43、260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10、11、12、13、14、15、2、22、24、27、31、52、56 條
旨:
民間團體或個人受行政機關之委託,協助執行特定行政事務時,如應按其
指示處理(完成)該事務,性質上係行政助手或行政輔助人;該行政助手
之行為,歸屬於委託之行政機關,並無公權力,且非獨立之行政機關,亦
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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