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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3、92、96、98、9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6、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
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本
件原判決關於原處分一為行政處分,而非被上訴人所稱之觀念通知,及原
處分一、原處分二均無所謂一望即知之明顯重大瑕疵,尚難認為無效等節
,均已詳述其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
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情形。又上訴人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原審自無庸將該
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又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不以經訴願程
序為必要。另上訴人如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訴願決定有所不服,本得
依法提起訴訟,原判決尚無理由不備。是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就原處分一
之訴願結果如何未詳加調查等詞,指摘原判決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事項未
予調查而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所訴尚不足採。故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背法
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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