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72-577 頁
漁港主管機關作成許可(同意)非設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入漁港停泊之授益 行政處分後,本得另依漁港法第 15 條規定,視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 廢止原許可(同意)停泊之授益行政處分,此為法規容許廢止之情形,無 違於信賴保護原則,亦無廢止除斥期間及合理補償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