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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748-7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4、188、189 條
行政罰法 第 25、27 條
醫師法 第 28-4、29-2 條
旨:
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係處罰醫師之違法或不當醫療業務行為,若醫師執
行醫療業務行為,具有接續性,則其基於相同動機,多次出具與事實不符
之診斷書之個別行為,具有時間、空間之密切關聯性,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應自最後
一次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裁處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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