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748-753 頁
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係處罰醫師之違法或不當醫療業務行為,若醫師執 行醫療業務行為,具有接續性,則其基於相同動機,多次出具與事實不符 之診斷書之個別行為,具有時間、空間之密切關聯性,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應自最後 一次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裁處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