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08-510 頁
有關因農地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 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 係。該差額地價請求權自原處分送達後即可行使,並應開始起算其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