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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121、131 條
旨:
按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而得撤銷與經撤銷,分屬二事,故授益行政處分雖
因違法而得撤銷,但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受益人因該授益行
政處分受領給付,有法律上原因,尚不構成不當得利。次按行政機關倘僅
是「得行使」撤銷權,然尚未行使撤銷權者,苟行政機關核發之補助款處
分並非無效處分,則該核發補助款處分之受益人受領補助款,即有法律上
原因,並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自不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消滅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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