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而得撤銷與經撤銷,分屬二事,故授益行政處分雖 因違法而得撤銷,但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受益人因該授益行 政處分受領給付,有法律上原因,尚不構成不當得利。次按行政機關倘僅 是「得行使」撤銷權,然尚未行使撤銷權者,苟行政機關核發之補助款處 分並非無效處分,則該核發補助款處分之受益人受領補助款,即有法律上 原因,並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自不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消滅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