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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29-40 頁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468-4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256、259、4、98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9、51 條
旨: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
報進項稅額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
停止其營業。故稽徵機關得就數個不同的合法處置中,選擇作成某一個處
置,各該法律效果,均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只要遵守裁量拘束的界限,
均屬合法。又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在為使辦理裁罰機
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稽徵機關所為
裁罰之結果,如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相合時,不
能逕將之視為具有裁量怠惰之瑕疵,仍應視實際有無違章情節較輕之情況
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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