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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民法 第 1173、1187、1194、1209、1211、1212、1215、1216、1223、1224、12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9、120、57、69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2、8 條
旨:
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審查時,應對遺囑是否已合法提示,以確定登記義
務人對遺贈是否有爭執,始屬依法審查。又被繼承人之遺贈雖可能違反特
留分規定,但仍應視繼承人是否有行使扣減權及行使結果而定。遺囑執行
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
不得妨礙。繼承人如有所爭執,即應依司法途徑解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
產移轉之登記申請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
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
證明書,當事人未提出時,地政機關自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然而,仍非指
申請人已提出證明者,地政機關即應辦理遺贈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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