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54-164 頁
按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 分之十三。又同條例第 2 條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 之。又商品既由納稅義務人組裝完成,並為全新之外包裝後,將該商品直 接出售予消費者,係組裝商品之納稅義務人,自應負擔貨物稅之申報及繳 納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