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之授益處分,縱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 過而確定,惟依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原則上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該 2 年屬除斥期間性質,旨在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法秩序之安 定;所稱知有撤銷原因應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悉授益處分有違法情事,倘僅 懷疑有違法情事而未經調查確實者,尚難謂知有撤銷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