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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1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所得稅法 第 24、4-1 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
旨:
當證券商之業務部門劃分,出於業務主管機關基於管制目的所為之強制時
,劃分之必要性及各部門間營業活動之獨立性,由於受到主管機關之監管
,可信度較高,稽徵機關在查核時不必再重複調查構成要件事實,而可逕
行依法分攤。但如果營業部門之劃分單純出於證券商之管理考量,而沒有
業務主管機關之事前強制及事後監督,因此也增加了稽徵機關核課調查成
本,該等法律適用方式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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