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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檔案法 第 12、17、2、7 條
醫療法 第 48、48、70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
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該條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
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必要,有向行政
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提供
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茍無
一先行之行政程序存在,僅為訴訟之須,即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本件上訴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主張被上訴人之
醫護人員於病患管理上有過失及怠忽職務之情事,主張為訴訟之需要,向
被上訴人申請相關資料。足見於上訴人為本件申請前,並無一先行之行政
程序存在,其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而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有關資料或卷宗,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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