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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民法 第 1017、1030-1、758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2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0、17-1、4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避行為,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
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且租稅規避之效果
既是以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故就此法形式,依稅
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尚難謂有違租稅法定原
則。次按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範意旨係就「為公益而長期受特
別犧牲無法利用土地者」所給予之稅捐減免,自不包括沒有承受特別犧牲
,卻利用私法手段「刻意」迎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構成要件外
觀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係刻意迎合前揭規定,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者,
足認已構成稅捐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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