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144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11-6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7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3、49、50、53 條
旨: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就產業園
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收取等事項所訂定之管理辦法,具有法規命令之性
質,一經發布,即對區內各使用人發生規制法律效果,尚不因該辦法未以
明文記載其授權之依據,即謂系爭管理辦法非屬法規命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