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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旨:
按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無論係經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
其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本質並無不同,應均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如有違反同法第 15 條法定義務,當然符合
該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賠償所領俸給之要件,即負有按未履行
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之責任,而該機關
學校自得以下命處分要求違反義務之公務人員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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