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無論係經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 其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本質並無不同,應均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如有違反同法第 15 條法定義務,當然符合 該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賠償所領俸給之要件,即負有按未履行 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之責任,而該機關 學校自得以下命處分要求違反義務之公務人員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