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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1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興建住宅照顧居住於
國軍老舊眷村內之原眷戶,改善其居住條件及生活環境而制定,則於規定
依該條例享有輔助購宅權益之資格要件時,自應審酌其受照顧之必要性。
且原眷戶之資格要件,除須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
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以證明其原經合法配住於國軍老舊眷村內之軍眷住宅
外,尚須其實際仍為國軍老舊眷村之住戶,始足當之。本件原眷戶之繼承
人對於未實際住居系爭眷舍事實未為完全陳述,又以不實認證書、協議書
、切結書提出承受原眷戶應有權益之申請,顯有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
全陳述,致使國防部作成違法處分,其信賴不值得保護,無法享有承購依
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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