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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9、41 條
旨:
按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2  款所稱
「正當理由」,應審酌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及
其他合理之事由等作為考量之依據,係指主管機關於認定行為人有無違反
公平法之情事時,所應審酌之事項。而非指法院於原處分所主張行為人之
行為具備無正當理由之情事外,尚應依職權為原處分調查其他可以認為原
處分合法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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