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628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10-1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50、159、5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2、24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0 、10、10、11 、11、2、24、3、4、5、7、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3、12-1 、35 條
契稅條例 第 13 條
旨:
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之授權訂定判別標準,區分一般住
宅及高級住宅,並由臺北市稅務主管機關訂定注意事項,送經該市不動產
評價委員會准予核備,以明確規範高級住宅之適用範圍,並未超出房屋稅
條例授權之範圍,尚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