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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01-507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31 條
民法 第 128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3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87、9 條
旨:
民法有關時效制度之一般法理,固得為公法領域所援用。惟公法與私法仍
有本質上之差異,故行政法院對民法關於「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規
定,仍有作合目的性解釋之空間,而得不受最高法院關於私法就此所作判
決意旨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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