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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89、255、98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旨: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
公告之第 15 點第 1  項,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經最高行
政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四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比較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修正後之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第 2  項與修正前要
點第 15 點第 1  規定內容可知,前者乃是後者分成兩項,並在第 1  項
增列「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八千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權
登記總面積達八十坪以上或每坪單價一百萬元(不含車位價)以上者」之
規定。所變動之項目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前述決議自亦
適用於修正後之同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亦即該等規定
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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