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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60-36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4、1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2、34、4、79、85 條
旨:
主管機關僅以函文副知之方式通知建物所有人,請其督促實際使用人改善
違法使用狀態,並未表明建物所有人係該行政處分相對人之身分,更未載
明與其為受處分人有關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核與行政程序
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應載事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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