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60-362 頁
主管機關僅以函文副知之方式通知建物所有人,請其督促實際使用人改善 違法使用狀態,並未表明建物所有人係該行政處分相對人之身分,更未載 明與其為受處分人有關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核與行政程序 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應載事項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