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701-707 頁
新、舊法抽象規制效力之交接時點,應由立法者決定,不得由執法部門以 無法規授權依據之「行政規則」規範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 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充其量僅屬「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僅具 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與行使裁量權之功能,尚不生決定個案新、舊法 適用之規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