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23-529 頁
主管機關與公民營事業簽訂協議書,合作辦理產業創新園區開發工作,該 協議書之性質為行政契約,並不影響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之有關規定 ,以行政處分對開發期程屆至後,所留未出租或未出售土地之處理作成決 定,亦不生與「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衝突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