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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4、7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時效制度,乃一定事實狀態存在於一
定期間之法律事實;其由權利之不行使而造成無權利狀態,繼續存在於一
定期間而發生權利消滅之效果。時效制度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
其目的在於尊重既有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
須逕由法律明定。惟行政機關依法令得逕行作成各種公權力行為之「權限
」(例如撤銷權、廢止權等),其性質與「公法上之請求權」有別,並無
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亦未審酌本件公法請求權因
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乙節,要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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