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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23、3、32、3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7、215、42 條
著作權法 第 3、81、82 條
旨:
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之著
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屬於使用報酬率事件的當事人之權利人
及利用人,如權利人及利用人與會代表採逐案派聘,目的應係給予權利人
及利用人代表在著審會中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
會,此項制度之原意即將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之成員安排在著審會內,為
權利人及利用人各別主張其利益,則著審會之性質與獨立委員會之獨立超
然或強調其公平公正者不同,亦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之公正
之規範意旨相抵觸,故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迴避規定
。至於權利人及利用人之代表人若係通案派聘,則有可能係借重其權利人
及利用人代表人對該行業之熟悉度,而予以專業意見,自應具公正之立場
,即有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次按著作權審議諮詢時,著審會
委員固符合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要件,惟會議決議紀錄部分未
有是否符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記載者,即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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