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892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6、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18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1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6、6 條
旨:
按有關租稅撤銷訴訟之客觀舉證責任,就課稅要件事實之存否及課稅標準
,固應由稅捐機關負客觀舉證責任;惟租稅之免除、減輕等權利障礙要件
事實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既為有利於人民之事實,自應由納稅義務人負
客觀舉證責任。從而貨物是否符合「未經使用」且「運銷國外」退稅事由
,依規範有利原則,於要件事實存否不明時,應由申請退稅者負擔客觀舉
證責任。當貨物是否「未經使用」且「運銷國外」事實存否不明時,得出
同貨物「未經使用」且「運銷國外」事實不存在之法律效果,申請人即不
得主張退稅。申言之,除非能確實證明貨物「未經使用」且「運銷國外」
事實存在,否則包括確實證明貨物「未經使用」且「運銷國外」事實不存
在,及無法證明貨物「未經使用」或「運銷國外」事實存在與否之情形,
均不得主張退還已納貨物稅及特銷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