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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公司法 第 18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12-1、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10-2、21、24、24-1、3、4、5-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旨: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案件,如經過法定期
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或行政爭訟,其查定處分,固具有形式上之確
定力;惟稽徵機關如發見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並非不可依法變更原查定
處分,而補徵應繳之稅額。因此稅捐機關於法定核課期間內,本得另為應
徵稅捐之核課處分,於此情形尚不因原查定處分而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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