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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 條
民法 第 7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8-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3、17、4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具有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
或變更之。又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
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而所謂「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雖包
括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惟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處分確
定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後所衍生之判決,
蓋原行政處分既已確定,其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後,茍於訴訟中仍得主張適
用其後修正較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無異鼓勵納稅義務人於行政處分
確定後,再無端申請重開行政程序,當非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立法
旨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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